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1159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241985********,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保山市隆阳区**街道**社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 年11月20日被保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山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6日02时37分,被告人余某某醉酒后驾驶云M*****号小型轿车沿隆阳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与*闻*交叉口以南10米处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经对其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14mg/100ml,经鉴定,送检的余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9.7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余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尹子团

检察官助理:龙朝吟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 13987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