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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九寨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九寨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九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2251988********,回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九寨沟县,住九寨沟县**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0日被九寨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九寨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3日20时43分许,被告人余某某醉酒驾驶川UX****小型普通客车从新区文荟路天予KTV门口人行道上驶出时,与行人王某某发生刮擦。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余某某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30.7mg/100ml。经九寨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余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其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九寨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登翠

                                                   (院印)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小区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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