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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20〕1174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为511225198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奉节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4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日20时38分左右,被告人余某某无证醉酒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途经本市谢岗镇莞惠线华泰工业区路段,与刘某某驾驶的辽BYD****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造成余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2019年12月25日,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谢岗大队认定被告人余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某无责任。经鉴定,被告人余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42.6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物证摩托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录像,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余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娟

                               2020年5月12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联系电话138*******)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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