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麻 城 市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麻检二部刑诉〔2019〕147号
被告人余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87********,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住麻城市**小区**栋。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方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8时许,被告人余某某驾驶鄂A*****小型轿车,行驶至西陵一路兴隆小区路段,因未保持安全车速,而撞上了横穿马路的行人王某某(被害人,男,殁年55岁),造成王某某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经鉴定,王某某死因系外伤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经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书认定,余某某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某拨打了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并一直在现场等待,后已部分赔偿被害方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行车证复印件等书证;2.湖北军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附图,麻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尸检照片,麻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3.麻城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4.路口监控视频;5.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丽 2019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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