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二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25196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宣恩县**镇**村**组**号,现住地:长沙市雨花区**镇**组。2017年7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湖北省恩施州公安交警部门吊销驾驶证。2020年7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中午,被告人余某某在午饭时饮酒。当日下午17时5分许,被告人余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牌号为湘******号的两轮摩托车(该摩托车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未购置第三者责任保险,逾期未检验,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在跳马镇沿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北门前道路由东往西行驶至航空职业技术学院北门时,与骑电动车行驶至此的被害人邹某某发生碰撞,导致邹某某受轻伤的交通事故。雨花交警大队民警接报警后在医院将被告人余某某查获。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7毫克/100毫升。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余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某已对被害人邹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到案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酒精含量呼气测试单、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辨认笔录等书证;2.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被害人邹某某的陈述;4.证人金某某的证言;5.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被害人伤情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鉴定结论;6.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吊销驾驶证,此次又在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报废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杰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13584****;

2.移送案卷材料二册,补充证据一页;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