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21〕52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5123281965********,汉族,小学文化,宜隆时代广场保安,户籍地及现住址重庆市黔江区**街道**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1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和公司同事钟某某、谢某某、蔡某某等人一起在正阳街道宜隆广场对面山上的快活林农家乐吃饭,其间,余某某饮有1杯大约二两多的散装白酒。当晚20时许,余某某搭乘钟某某的车从快活林农家乐到宜隆广场,后步行至宜隆广场停摩托车的地方,驾驶其二轮摩托车,从宜隆广场出发经正舟大道、舟白隧道、雄鹰大道、官坝红绿灯、谭家湾红绿灯、新华桥头右转沿河滨东路北段行驶。当晚20时30分许,余某某驾车行驶到河滨东路北段3号泰兴数码城外面路段,被黔江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民警查获。民警发现余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遂将其带回交巡警一大队办公室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49mg/100ml。同日21时25分,办案民警将余某某带至重庆市黔江区中医院八楼护士站,由医院护士抽取余某某静脉血样两管并当场封存备检。
2020年12月29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被告人余某某的送检血液样品里乙醇含量为21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办案说明等书证;
2.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3.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4.证人钟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5.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故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熊会玲
检察官助理:向 洪
2021年2月7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9680****;
2.证据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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