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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211992********,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贵阳市开阳县**镇**村**组,现住贵阳市观山湖区**栋**楼**号。2018年6月1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贵州省开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以罚款一千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28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晚上,被告人余某某醉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贵A****X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由贵阳市乌当区北衙路往航天大道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北衙路300米处时, 被公安交通民警拦下,经对被告人余某某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119mg/100ml。后公安交通民警将被告人余某某带至贵阳市乌当区人民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中心鉴定,对标有余某某的血样进行两次平行检测,检测出含有乙醇成分,乙醇含量取平均值为8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照片、身份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照片、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委托书、鉴定人资质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措施记录等;

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筑公交鉴(理化)字【2020】540号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查获现场、抽取血样的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对公共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隐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曾因酒后驾车受过行政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七)项,应当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某某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美静

检察官助理 刘皓梦

2020年10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8417****

2.诉讼文书卷、证据卷各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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