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侯检二部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闽侯县**镇**村**号,现住闽侯县**镇**路**号楼**室。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7月18日被闽侯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于2003年10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20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和朋友陈某某在闽侯县白沙镇大家宴餐厅吃饭时一起喝酒。当晚22时许,被告人余某某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返回家中,车辆沿新孔路行驶,行驶至白沙镇永辉超市附近路段时,因车辆通行问题与驾驶闽******小型轿车的郑某某发生纠纷。随后,他人报警,民警到场处理。民警在处理过程中发现被告人余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遂将被告人余某某带至医院接受抽血检测。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余某某驾驶车辆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7.65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驾驶证及机动车信息核查单、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属性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等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福建立信司法鉴定所车辆属性界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提取血样照片、视频截图、血样照片、车辆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具有犯罪前科,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某某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余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洁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一)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电话:1595911****)。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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