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一部刑诉〔2019〕73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1时18分,被告人余某某酒后驾驶闽******小型轿车车,途经莆田市城厢区莆阳路与吉祥街交叉路口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案发后,经鉴定被告人余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8.49mg/100ml,属醉酒。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余某某的户籍证明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福建科胜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听资料:现场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沈莉莉

2019年12月26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328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