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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21983********,汉族,初中肄业,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连江县,住福建省连江县**乡**村**号。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3日23时许,被告人余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为闽A5****翼虎牌白色小型普通客车从罗源县闽星佳园往碧里乡吉壁村方向行驶,行驶至罗源县宝钢德胜钢铁厂门口路段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酒精吹气测试,结果为114mg/100ml,之后公安机关依法将余某某带至罗源县医院提取血样并依法送检。经鉴定,被告人余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6.75mg/100m1,已达醉酒驾车标准。

2020年4月28日,被告人余某某到罗源县公安局第二执法办案区接受调查,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余某某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单及现场呼气照片、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抽血照片、现场查获照片、车辆指认照片、车辆信息、驾驶证、行驶证信息;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

3.鉴定意见:罗源县公安局 罗公(交管)现检字[2020]第24号、25号现场检测报告书、福建南方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南方司鉴中心[2020]醇鉴字第338号);

4.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余某某有前科,可以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侯军辉

检察官助理:叶润林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连江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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