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1005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4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县**乡**村**组**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7月27日被晋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30日经晋江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9年4月19日经本院继续监视居住。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9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余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闽******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晋江市**镇**灯控路口时,追尾在等待红绿灯通行的林某某驾驶的粤******越野车,造成被告人余某某受伤及两部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余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晋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余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福建省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余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24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晋江市公安局扣押的涉案车辆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查获经过、现场调查记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接受证据清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工作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口证明、前科材料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1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燕红
检察员:黄延延
2019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被监视居住在晋江市磁灶镇万利陶瓷厂员工宿舍。
2.侦查卷宗壹册、光盘贰张、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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