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田检一部刑诉〔2019〕4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0425197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大田县,住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2011年8月16日因非法使用危险物质被大田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大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6日22时许,被告人余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未悬挂车牌的普通两轮摩托车从大田县广平镇兴埔村出发,沿广平主路往万宅村方向行驶,途经**镇**村**村**村水泥厂,行至万宅村路口路段时被大田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余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158mg/100ml,后民警依法委托大田县广平镇卫生院对余某某进行抽血并送检。经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余某某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79.65mg/100ml。
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医务人员抽取血样告知书、
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信息查询记录表、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发票、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福建省道路交通罚款缴款凭证等书证;2.证人方某某、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福建中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毒物学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无证驾驶机动车,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某某曾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昕
2019年10月11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福建省大田县**镇**村**号。
2.随案移送卷宗2册、量刑建议书5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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