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住仙游县**镇**号。曾因犯职务侵占罪、合同诈骗罪,于2007年1月26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7月8日被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因赌博,于2010年7月13日被仙游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五百元、收缴赌资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9日凌晨2时20分许,被告人余某某酒后驾驶闽******号小型轿车,行经仙游县**镇**社区“**KTV”对面路段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余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49.5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余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余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闽中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调查记录;
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乙醇含量149.55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尾妹
检察员:陈美宪
2020年5月8日
附:
(一)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三)《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四)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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