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124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501811983********,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单元,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余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闽******的轻型普通货车从云霄县莆美镇**KTV沿**市场往**路方向行驶,至**路**路口路段时碰撞到陈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闽*****二轮摩托车,造成陈某某受伤,两车局部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随后被告人余某某驾车逃逸过程中又刮擦到杨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车牌号为闽******轿车,致该轿车受损。后被告人余某某驾车返回现场附近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告人余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08.19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云霄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余某某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某已赔偿被害人陈某某、杨某某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福建闽南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6.云霄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7.云霄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并逃逸,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拘役三个月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耀芳

检察官助理:周围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云霄县。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