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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26198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英山县**镇**村**组,住**街**号。2017年12月6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英山县公安局予以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16日被英山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英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0日晚,被告人余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鄂J*****号黑色小轿车行经温泉镇金石路劳动就业局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53.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胡秋桂的证言;3.现场检查笔录;4. 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光盘1张;6.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勇

202056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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