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房检二部刑诉〔2021〕29号
被告人余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626196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房县**镇**村,住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日14时40分左右,被告人余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鄂C****9号轻型栏板货车,由房县城关镇三海村往县城方向行驶,行至三海村7组房县公路局道班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检测,其含量为109mg/100ml。2020年11月18日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余某甲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11.80mg/100ml。为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受案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悔过书等书证; 2.证人余某乙的证言,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查获经过”;3.被告人余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刑事照片;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无驾驶资格且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甲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兵
检察官助理:邓伟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9261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