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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云检刑诉﹝2019﹞274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261969********,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云某某,住云某某**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云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19时28分许,被告人余某某醉酒后(血液里检出乙醇含量138.74mg/100ml)驾驶鄂K****0号普通两轮摩托车沿老316 国道自北向南行驶至**镇**村路段处时与前方由谢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车上载万某甲、万某乙两人)发生碰撞,造成余某某、谢某某、万某甲、万某乙四人不同程度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云某某公安局道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余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谢某某、万某甲、万某乙无责任。

2019年12月23日,余某某与谢某某、万某甲、万某乙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云某某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人民调解协议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谅解书、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谢某某的证言;3.鉴定意见;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云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龚丽娜

2019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72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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