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迁西县院检察一部刑诉〔2020〕232号
案件来源 |
本案由迁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
被告人基本情况 |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71996*********,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住迁西县**乡**村**号。2019年 11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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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 |
2019年8月30日22时29分许,被告人余某某醉酒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迁西县西环路凤凰街交叉口闯红灯通过时,与由东向南左转弯行驶的张某某驾驶冀B6E***小型轿车相刮撞,造成余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余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鉴定:余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7.41mg/100ml。 |
证据情况 |
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信息及驾驶人信息查询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到案说明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全部责任);鉴定意见。被告人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已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当从重处罚;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应当从重惩罚。 |
量刑建议 |
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
起诉理由及依据 |
被告人余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
移送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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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
检察官:赵玉柱 检察官助理:李莉 2020年11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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