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5122198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5日16时34分许,被告人余某某酒后驾驶一辆号牌号码为粤U86****的二轮摩托车,途经汕头市龙湖区汕汾、金新路口时被民警查获。民警对被告人余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检出读数为151mg/100ml。
经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余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3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立案告知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人口户籍信息查询、前科查询证明、现场调查笔录、提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抽取血液(或者提取尿液)通知家属记录表、鉴定委托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违法盗抢记录查询、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检测报告书;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和辨认;
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验报告;
5.现场平面示意图、相关照片的辨认;
6.视听资料:吹气、抽取血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蔡锐波、郑夏玲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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