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二部刑诉〔2019〕39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311991********,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贵州省赤水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12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8日1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在醉酒状态下,无证驾驶一辆临时号牌为粤D8****的丰田小汽车行经潮阳区**镇**路**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余某某的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3mg/100ml。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上述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物证材料;
2.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
3.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4.现场笔录及刑事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在醉酒的状态下,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翁春弟
2019年12月16日
附: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潮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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