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031974********,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樟树市,家住樟树市**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樟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樟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4日14时33分,被告人余某某酒后驾驶赣C*****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樟树市共和东路大会堂前路段时,被樟树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巡逻中队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余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0.24mg/100ml。
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清单;2、书证:现场查处照片、驾驶证、酒精测试结果单、余某某血样照片、查处经过;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江西群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卫星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 证据材料和诉讼文书卷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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