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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96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汉族,198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4231989********,高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景泰县******组**号住址景泰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景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景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9日1时许,被告人余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银灰色“雪铁龙”牌小型轿车,从景泰县一条山镇龙合路西口出发至昌林路,沿昌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二中十字左转至长城路,沿长城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车站路南段“宏泰祥和湾”小区附近时。被告人余某某看见景泰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执勤民警在开展酒驾清查工作,随即将车停在路边台子上向长城西路跑去,并将车钥匙扔在车跟前一住户煤房门口处。在距离检查点50米左右处,执勤民警将其追回。经民警现场对被告人余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206mg/100ml。2020年5月3日经白银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余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1.8mg/100ml。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对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董某某、梁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电子证据:光盘三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赵仁勇

检察官助理:杨淑华

2020年5月28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被取保侯审,住景泰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方式:157193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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