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二部刑诉〔2020〕654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路**街**号,2020年8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4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余某某饮酒后驾驶悬挂川V*****号牌二轮摩托车在成都市双流区西航港学府西路与杨某某驾驶的川A*****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事故致车辆受损,余某某受伤。经检验鉴定,余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31.4mg/100mL。经认定,余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余某某赔偿杨某某车辆损失3000元,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量醉酒程度、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的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你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芷攸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30822****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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