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官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 1974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枞阳县,身份证号码3408231974********,汉族,大专文化,铜陵市**路小学老师,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新村**栋**号,住该户。被告人余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铜官分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依法告知被告人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4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余某某饮酒后驾驶皖G*****号二轮摩托车沿长江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到长江路与铜都大道交叉口左转弯时,与吴某某驾驶的皖G*****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余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认定,余某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余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36.5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员资料等书证;
2.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3.证人洪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阳辉东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
2.移送案卷一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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