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蓬检一部刑诉〔2020〕191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四川省蓬溪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1965********,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现住四川省蓬溪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0日中午,被告人余某某无证驾驶牌照为川******的红色二轮摩托车搭乘向某某由板桥乡桑树湾村向板桥乡场镇行驶。14时许,至板桥乡街周某某家外时发生交通事故,致行人李某某、乘车人向某某身体多处擦伤。办案民警到场对余 某某进行酒精呼气测试,后带其至蓬溪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液两支送检。经鉴定,所送检的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到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你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岳婷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13440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