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82********,傈僳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农,云南省兰坪县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州兰坪县**乡**村委会***组,现住兰坪县**镇**栋**单元**室。2020年9月29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兰坪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现在兰坪县看守所服刑。

本案由兰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被告人余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兰坪县中排乡驶往兰坪县城方向。15时38分,当车行至兰营线K40+48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大理滇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余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75.39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经过等;2.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3.滇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二)、(五)项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本院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余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之前又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应当对其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和文娟

书记员:杨剑宏

2020年11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在兰坪县看守所服刑。

2.案卷材料2册。

3.光盘2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