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09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余某某饮酒后驾驶赣C9****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途经高安大道瑞州商贸城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拦下检查,民警发现被告人余某某有饮酒驾车的嫌疑,遂将其带到高安市骨伤医院抽血,随后将抽取的血样送至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经鉴定,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5.9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余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属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夏正桥
(院印)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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