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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一部刑诉〔2020〕301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211981********,彝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水城县**乡**村**组,住泉州市丰某某**街道**村**号租房。曾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于2013年5月18日被泉州市公安局鲤城分局行政拘留7日;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7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0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余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闽CD****号二轮摩托车,从本区北峰街道群峰社区群清路89号附近出发,前往**街道**社区其住处。途经北峰社区玉苍路211号民房路段时,上述摩托车倒地,导致被告人余某某重型颅脑损伤、右侧颧骨骨折等损伤并昏迷及摩托车损坏。案发后,群众报警,被告人余某某因伤势严重被送医,公安人员随后到现场处置。经检测,被告人余某某血样中的酒精含量为166.35mg/100ml。被告人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受损的摩托车;

2.书证: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万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6.辨认笔录:万某某等人辨认被告人余某某的笔录;

7.视听资料:现场及沿途部分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正扬

                                      20201211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在住处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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