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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雄县检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余某某曾用名余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住址:雄县**宿舍,群众,务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被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00时许,被告人余某某醉酒驾驶川L*****小型汽车行至天使大道,被民警当场查获。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余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8.1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其乙醇含量、自愿认罪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路娟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在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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