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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柘检一部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71971********,汉族,初中毕业,家住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柘城县公安局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余某某醉酒后驾驶轿车行驶至远襄镇余老家时,被柘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余某某静脉血液酒精含量为:192.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告人余某某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一份:被告人余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2.7mg/100ml;4、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柘城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翠云

检察官助理:郭  英   

                                  2020  年 8 月 31日

附件: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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