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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揭榕检一部刑诉〔2020〕Z386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6200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镇**社**道**路**房**栋**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6月22日被揭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24日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揭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1日将本案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余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9日3时24分,被告人余某某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揭阳市榕城区某某路口路段时,与张某某驾驶的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受伤(经鉴定,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及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现场抽取余某某血样送揭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检出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5.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揭阳市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二大队认定,余某某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应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案发后,余某某受伤住院治疗,2020年6月22日余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一辆;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未查询到驾驶人信息的查询结果单、电动自行车销售统一发票、谅解书、和解协议书、其他证明材料;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广东省正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揭阳市榕城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讯问、询问与现场执法视频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达225.0mg/100ml,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旭群

2020年7月10日 

附: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揭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1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清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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