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刑诉〔2019〕286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81967********,汉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乡**村**组**号,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岳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2日12时15分许,余某某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包家乡石佛村东河村级路由石佛村部往石佛村东河组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包家乡石佛村东河组路段时,被路面执勤的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查其涉嫌酒驾,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ll9mg/l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民警立即将其带至岳西县青天乡卫生院提取静脉血样送检。经安徽利民司法鉴定所鉴定出具的安徽利民司鉴所[2019]毒鉴字第2019120号鉴定意见书显示:送检的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5mg/100mg ,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另查明:余某某无驾驶资格。
当日,被告人余某某被岳西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万某某的证人证言;
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安徽利民司法鉴定所出具的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4.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制作的现场查获照片、血液提取照片等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1-3个月,缓刑2-4个月,并处罚金1000-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庆峰
2019年10月31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在其住处候审;
2.随案移送全部案卷材料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证人名单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从宽告知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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