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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诉刑诉〔2019〕368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9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住广东省吴川市**村**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2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5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余某某于2019年4月27日凌晨下班后,在****和江某某、吴某某一起饮酒,之后余某某驾驶粤GCF****号小轿车搭载江某某、吴某某两人由吴川****路********路方向行驶,7时0分左右,当车辆行至吴川市****路**路路口时,车辆碰撞上前方同向农某某驾驶搭载黄某某左转弯横穿机动车道的电动二轮车(电机号码:81****),造成了农某某、黄某某两人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广东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农某某、余某某的血样作乙醇浓度定量分析,农某某血液样本中未检测出乙醇浓度;余某某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的浓度为100.20mg/100ml。

经吴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第44088312019000029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余某某、农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同等责任,电动二轮车乘客黄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江某某、农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7.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秋强

2019年7月1日

附:1.被告人余某某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8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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