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一部刑诉〔2020〕176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2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四川省合江县**镇**村**组**号,在厦门市暂住集美区**镇**社**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7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余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悬挂“******”号的两轮摩托车,从本市集美区后溪镇出发行驶至集美北大道软件园三期路段时,与蒲某某驾驶的附载被害人方某某的“闽******”号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余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被告人余某某案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1.48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认定,被告人余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5月22日,被告人余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归案后,被告人余某某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某向“闽******”号车主方某某赔偿人民币3000元,取得方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现场酒精检测单等书证;
2.证人蒲某某、龚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厦门市仙岳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6.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查询结果、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及现场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余某某具有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处罚情节,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五)项的规定。被告人余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余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陈炬
检察官助理:王弘毅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3.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4.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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