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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宾检刑检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41995********,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家住云南省宾川县**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8日18时许,被告人余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宾川县**镇**线由东往西行驶,当车辆行至**线K1+200米处时,因操作不当,致使所驾车辆与吴某某驾驶的云******号轻型仓栅式货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余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人余某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吴某某无事故责任;经鉴定:被告人余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8.93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的行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本院的量刑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艳梅

2020年5月5日

附: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591122****). 

2.随案移送公安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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