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0〕858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7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徐闻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0时许,被告人余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粤E2****的小型汽车,行驶至佛山市禅城区**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并带去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告人余某某送检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35.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邹方涛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深村南东****3号,联系电话1382552****。
2.卷宗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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