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余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02197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职业无,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房**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9年10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1月20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5日0时22分许,被告人余某某醉酒后驾驶粤S7V****号小型轿车途经本市常平镇翠珠路振兴中学后门路段时,在右转变道过程中与一辆由谭某某驾驶的桂R2E****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驾车逃逸,至常平镇常东路富盈地产都市华府门口路段,倒车时碰撞到从后方追上的由谭某某荣驾驶的桂R2E****号小型轿车,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余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谭某某荣不负此事故责任。经检验,被告人余某某案发时的血液乙醇含量为90.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行驶证等书证,证人郭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无视国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余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冰
2019年11月25日
书记员:张弦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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