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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刑诉〔2020〕893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1197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住******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2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9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8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3月23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21日11时30分许,公安人员在本市**镇**社区**有限公司将被告人余某某抓获,并在其身上缴获“法轮功”资料5张及存有“法轮功”视频等内容的华为手机1部,后在其住处**镇**社区**中街**号**房缴获“法轮功”书籍、刊物、光盘、宣传单张、卡片及电脑等物品一批。以上按比例折算为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光盘等移动存储介质33个。经查,余某某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1月通过微信向网友“胭脂易染”、“不可碰触的伤”传播“法轮功”邪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籍等;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搜查录像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无视国法,制作、传播“法轮功”邪教宣传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符策榕

2020年3月19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四册(光盘五张)和检察卷一册。

3.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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