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蕉检一部刑诉〔2021〕Z39号
被告人余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201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号。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月3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9日经本院决定,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余某某为去台湾打工,冒用陈某丙的身份办理了身份证,骗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2005年6月23日至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余某某往返大陆和台湾计56次。
2020年1月3日,被告人余某某到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出入境记录查询、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出具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陈某甲、陈某乙、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制作的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出入境管理法规,冒用他人身份骗领国家出入境证件,多次非法出入边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余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管制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帅
检察官助理:包雅娟
2021年1日21日
附件: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宁德市蕉城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516018****
2.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二条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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