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人曾旺清,广东昊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1月7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辩护人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14日开始,被告人余某某在未经丹尼尔惠灵顿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通过在市场采购织带及带有DW商标的表扣,在本市东坑镇长安塘沙梨园254号丰达织袋品厂生产带有 DW商标的表带并在网上销售。经统计,2019年1月21日至2019年4月10日期间,余某某向纪某某(另案处理)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表带共计28146元。
2019年7月11日,公安机关到该丰达织袋品厂将余某某当场抓获,查获DW商标表扣7734个(假冒成品价值约27069元),另缴获假冒DW商标的金属表带、戒指、手镯等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黄某某等证人的证言,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假冒DW商标表扣等物证,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无视国法,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余某某判处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敏玲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移送本案侦查卷伍卷、检察卷壹卷。
4、涉案款物(另附清单),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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