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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130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仙游县,现住仙游县**镇**路**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8年5月30日被江苏省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江苏省宜兴市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19年2月2日被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9月27日被仙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仙游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14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2月12日至2020年3月12日)。被告人余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间,同案犯周某某(已判决)在网上发布广告称,只需银行卡卡号和户主(简称“两要素”)就可以查询到持卡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预留手机号和卡内余额(简称“四要素”),且能将卡内余额扣出,查询费按照不同的银行收取不同的费用,如能扣款成功则按照相应的比例提取分成。

2018年5月间,被告人余某某得悉后通过微信添加同案犯周某某为好友。之后,被告人余某某以每条700元(人民币,下同)的价格帮助同案犯周某某查询刘某某等53人的浦发银行卡卡号、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卡内余额等“四要素”信息。被告人余某某以每条1000元的价格委托同案犯周某某查询徐某某等45人的银行卡卡号、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卡内余额等“四要素”信息。被告人余某某将获取的成某某等17人的银行卡“四要素”提供给同案犯周某某,并由同案犯周某某扣出卡内余额,被告人余某某获得扣款抽成4000元。

被告人余某某于2018年5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余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陈某某、林某甲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余某某、周某某、林某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4. 勘验、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提取笔录、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或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累计98条,非法获利4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之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美宪

检察员:陈尾妹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在仙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九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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