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970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6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重庆市奉节县,住重庆市奉节县**镇**社区**组**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退回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5月28 日再次移送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6月29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被告人余某某利用在互联网购买的域名和租赁的服务器创建www.naizisp.com等九个视频网站,并通过在上述网站上为他人发布广告牟某。经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审查鉴定,上述视频网站上共有淫秽视频121个。
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余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银行交易明细、常住人口信息等书证;
2.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4.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等笔录;
5.手机取证报告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以牟某为目的,在自己建立的网站上提供淫秽视频121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余某某犯罪后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量刑情节。综上,建议判处余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欧蓉蓉
2020年7月7日
附件: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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