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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案)(公开版)_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西检二部刑诉〔2019〕194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西县,身份证号码3401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商,住肥西县**镇**家园**栋**号(户籍地:肥西县**镇**村民组**号)。被告人余某某曾因犯妨害公务罪,于2007年7月13日被肥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因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7月18日被肥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肥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肥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侦查机关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5日上午,肥西县紫蓬镇人民政府组织约200余人在紫蓬镇原燎西路与玉兰大道交口附近开展清理地表建筑垃圾工作。数十名群众及被清理的原户主及家人在现场围观。当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因房屋被拆迁、赔偿未到位与紫蓬镇政府工作人员发生争吵。余某某妻子上前阻止,拉余某某回家,二人发生争执。后,余某某为发泄情绪,驾驶皖A5Y***号越野车从原燎西路驶上玉兰大道,往烧脉小学方向行驶,然后调头冲入施工现场。在场人员大喊,车撞人了。现场工作人员及余某某家人追赶余某某车辆欲阻止。余某某驾车即将撞到施工现场活动板房时减速,其妻子躺在车头前面阻拦,现场工作人员和余某某家人围在余某某车边,阻止余某某继续驾车冲撞。余某某不听劝阻,倒车后继续行驶,在施工现场来回冲撞、追赶人群,迫使现场工作人员及围观群众三十余人四散逃避,持续数分钟。后,因地面不平整致余某某车辆底盘卡扣,不能继续行驶冲撞。众人上前将余某某控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证明材料、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贾某某、骆某某、苏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肥西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图、现场照片;

5.视听资料――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为发泄情绪,驾车冲撞人群,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沈 玖

2019年10月11日

附: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肥西县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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