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一部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10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余某某自2019年4月1日开始在茂名市电白区**镇****宾馆就职前台服务员,期间添加了多名卖淫女及组织卖淫人员的微信,并利用其上夜班的便利,自2019年5月份开始介绍多名卖淫女到该宾馆从事卖淫活动,从中提成牟利。2019年11月5日4时,被告人余某某介绍了两名卖淫女为到****宾馆入住的刘某某、林某某从事卖淫嫖娼活动,其后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和扣押手机一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扣押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冯亦凤
(院印)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电白区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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