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诉刑诉〔2018〕2338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2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镇**村**号。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8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 。
辩护人陈俊彬,广东权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8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余某某于2018年3月至5月期间,通过手机微信多次介绍卖淫女刘某某、肖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实施卖淫活动,成功后每次均收取报酬。
1、2018年3月27日下午,被告人余某某使用自己的手机微信联系卖淫女刘某某,介绍刘某某在其经营的**公寓房间内向嫖客张某某(另案处理)提供卖淫服务。事后收取了刘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200元某某资作为介绍报酬。2018年3月30日下午,被告人余某某以同样方式介绍卖淫女刘某某卖淫一次,并收取介绍报酬300元。
2、被告人余某某使用手机微信联系卖淫女肖某某,先后四次介绍肖某某在其经营的**公寓房间内实施卖淫活动。其中,2018年4月20日介绍肖某某在其经营的金殿公寓向嫖客袁某某(另案处理)提供卖淫服务,余某某微信收取了袁某某1800元嫖资。5月7日、5月15日、5月27日,余某某又介绍肖某某在其经营的**公寓提供卖淫服务,之后余某某将卖淫款通过微信转给肖某某。
2018年5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余某某在中堂镇大新围路**号**公寓对出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现场勘验材料,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无视国法,多次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陈小俊
2018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三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涉案款物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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