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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交通肇事案)_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青检刑诉〔2021〕42号

被告人余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11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青山区**街**栋**单元**室。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8月被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20年11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7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6日19时58分,被告人余某某驾驶车牌号为鄂A****2的小型轿车,沿武汉市青山区工业四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黄州街路口南侧停车等待信号,绿灯亮后,余某某在人行横道上向南掉头,遇被害人田某某从人行横道由西向东横过道路,车辆前部与田某某发生碰撞,致田某某倒地受伤,经送医院救治无效于2020年11月28日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余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田某某的死亡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腹部外伤致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余某某主动拨打110报警电话,在公安民警调查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家属人民币70万元,取得了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破案经过、身份材料、驾驶证、行驶证、车辆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赔偿凭证等书证;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3.视听资料;4.司法鉴定意见书;5.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在人行横道上掉头,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  鑫

检察官助理:黄冠兰

                                      2021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青山区**街**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5337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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