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汉族,大学文化,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11988********,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桐城市**庄**号,现住址:合肥市蜀山区**广场**公寓**栋**室,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肥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18年1月10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2月23日,于2020年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7日16时46分左右,被告人余某某驾驶皖******号轿车沿肥东县包公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龙脊山路东侧20M路段处,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所驾车辆碰撞到由南向北横过道路推手推车的行人陈某某。造成车辆受损以及行人陈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肥东县公安局交管大队依法做出事故责任认定:余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询证明、到案经过、死亡原因医学证明、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谅解书、收条等;2、证人田某某证言;3、被告人余某某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交通规则,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其涉嫌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刘政俊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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