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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21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住西昌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西昌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2月6日被西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西昌市检察部批准,于2020年2月19日被西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逮捕。

本案由西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亲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查明:2020年01月22日早上, 被告人余某某驾驶川W****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西昌市滨河路往西昌市**镇方向行驶,早上8时50分钟左右,当车辆行驶至西昌市**镇便民综合市场路段处时撞到行人张某某,造成被害人张某某复合型损伤(颅脑、颈椎、胸部及盆腔)当场死亡,川W****小型普通客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余某某驾驶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早上9 时10分,被告人余某某打“110”、“122”电话投案。经西昌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余某某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证被没收后驾驶机动车,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不承担此次事故的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并且有逃逸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余某某有投案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军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余某某现羁押在西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证据目录2份。

4.被害人附带民事诉状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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