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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余某某交通肇事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19〕349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88********,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乡**村**号**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昭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5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4日,被告人余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沿昭阳区民航路由北向南行驶,21时许,当车行驶至昭阳区**路**段时,车辆驶向道路左侧与同向行走在该道路东侧边缘的蒋某某相撞,造成余某某、蒋某某受伤,后蒋某某经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4月7日11时许死亡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交通警察一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余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在卷,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巧章

2019年10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昭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随案移送;

3.光盘贰张随案移送。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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