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Z209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025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镇**小区**栋**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0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通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7日被通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中午,被告人余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川Y*****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由通江县广纳镇往通江县诺江镇方向行驶。13时许,当该车行驶至通江县诺江镇城南路丽景花园路段时,撞上停在路边的川Y*****号牌小型轿车、川Y*****号牌小型普通客车,并将在该处公交站台等车的被害人向某甲、陈某某、向某乙撞伤,后陈某某经通江县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通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余某某承担陈某某死亡及向某甲、向某乙受伤的全部责任;余某某承担三车受损的主要责任,向某丙承担三车受损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余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全部支付到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及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余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母清源
2020年12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3828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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